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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视原型与改编方起冲突,王宝强《八角笼中》绝非个例,责任在谁?

来源:趣闻浏览次数:811发布时间:2024-11-23 00:52:19

搜狐娱乐专稿(胖部/文)

11月21日,#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#话题冲上热搜,持续引发关注。

事情的起因,是王宝强《八角笼中》的原型机构恩波格斗俱乐部负责人于11月20日到派出所报案,声称5年来恩波俱乐部为拍摄《八角笼中》这部影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导致本来经营十分困难的俱乐部雪上加霜。

恩波俱乐部表示,这是一场“彻头彻尾的骗局”,被逼无奈之下只能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权。随后有媒体称在《八角笼中》合作期间,王宝强曾承诺给予恩波俱乐部5%的票房分成,然而当《八角笼中》票房大卖22亿元后至今没有向俱乐部支付任何回报和报酬。

恩波与王宝强合影

王宝强工作室对此的回应是:“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,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。无愧于心,也绝不负信任,我们静待法律结果。”

《八角笼中》制片人刘勇进一步发文澄清表示,《八角笼中》的授权合同已经按照对方要求均已支付完毕;恩波生病住院病危,王宝强曾飞到成都去医院探望,并且直接给恩波支付了30万医疗费用。

他还痛斥八卦媒体断章取义、再三污蔑抹黑,称恩波格斗俱乐部“上演一出‘农夫与蛇’,索求无度,贪得无厌!”

22日下午,恩波格斗俱乐部发布对王宝强工作室回应的声明,表示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《八角笼中》票房9亿之内俱乐部不参与分账,超过9亿的票房给予俱乐部5%的票房分账;彼时恩波是出于对王宝强的信任,签订了“另一份”没有票房分账条款的协议。

理解此次双方的冲突,其实有一个基本的视角,就是根据真实人物事件改编、取得成功的电影,似乎总逃不过影视原型与改编方的冲突。

国内较早的官司比如2006年,霍元甲后人起诉李连杰主演的电影《霍元甲》,认为电影丑化了霍元甲的形象;但霍家后人最终败诉,终审判决认为影片在内容上不具有侮辱、诽谤情节。

之后比较有影响力的事件,还有2014年电影《亲爱的》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侠在媒体维权,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、陪睡内容令自己深受打击,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,最后事件以陈可辛公开道歉告终。

还有2018年《我不是药神》,男主角原型陆勇也曾以电影有损自己名誉权为由欲起诉剧组,最终也在片方承诺将部分票房捐出后而选择撤诉。

这种频繁发生的冲突背后,其实是存在法律层面的矛盾的。

在类似事件中,可以看到主要的冲突都发生在争论电影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,从而获得相关赔偿达成和解;因为根据法律规定,按照原型人物事件改编的作品,其实没有硬性规定需要获得原型授权。

这也是基于改编创作的实际情况。

除了涉及到历史人物、红色题材,广电方面会有授权的硬性要求;否则一般情况下,对事件进行重新加工的改编并不会涉及肖像权、著作权等权益问题,而如果一部作品需要得到相关事件所有相关人员对自己形象的满意,会极大影响作品本身的创作。

在这方面,比较典型的例子或许是此前行业试图发力的一些体育类传记片,因为涉及到若干依然在世、并还掌握一定影响力的相关人物,在改编上出现了需要顾全各方面意见的情况,极大影响了创作周期和最终的成片质量。

但在实际操作中,很多时候制片方还是会尽可能获得授权,获得原型人物或亲属的许可,以避免在影视剧上映后出现负面舆情。

此前也出现过类似是否应该授权的讨论,2021年时曾有“湖南操场埋尸案”将改编成电影《操场》的消息,案件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就表示该片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,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,希望制片方在改编前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,诉求也获得了不少支持。

根据法律规定,除了名人传记类电影,事件改编电影是不允许使用人物原名的。但在宣传上大部分电影会打出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噱头,所以其中的事件改编,确实可能给原型人物及后人带来名誉权方面的困扰,对这方面问题《电影促进法》中也有特别要求。

此次《八角笼中》案件基本不涉及名誉侵权问题,恩波俱乐部是以王宝强方违约、欺诈、虚假宣传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诉讼。

根据相关法律人士意见,恩波俱乐部作为原告负有主要举证责任,即提供能够证明合作及分成的约定,及录音等能够证明其欺诈行为的证据。

目前双方各执一词,具体进展还有待后续消息。